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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张朝军:学习民盟章程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发布时间:2020-05-27
民盟河北省委专职副主委  张朝军
 
       民盟诞生于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历史时刻,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斗争中,自觉地同中国共产党共克时艰;在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中,坚定地同中国共产党共历风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始终同中国共产党共襄伟业。几十年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一代又一代民盟领导人团结带领广大盟员,始终致力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同中国共产党结下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深厚友谊。
       一、抗战时期,中国民主同盟的政治主张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国民党在攘外必先安内的思想指导下,加紧了反共活动。在这种形势下,一些爱国民主人士纷纷起来谴责国民党的反动行径,要求民主,反对独裁。“皖南事变”后,国民党实行消灭异己的政策,加强国统区的法西斯统治,镇压民主运动,爱国民主人士以统一建国同志会为基础筹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这种主张得到周恩来、董必武同志的支持和帮助。1941年3月19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大会在重庆秘密召开,1941年10月10日,在香港的民盟机关报《光明报》发表《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宣言》和《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对时局主张纲领》(简称“十大纲领”),这是民盟的第一份纲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最初的政治主张是“贯彻抗日主张,实践民主精神,加强国内团结”,并积极组织成员参加国民党统治区的民主宪政运动。1944年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在重庆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将名称改为“中国民主同盟”,由团体会员制改为个人申请参加。同年10月,发表《对抗战最后阶段的政治主张》,提出“建立各党派之联合政府,实行民主政治”。1945年10月召开了中国民主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
       二、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民盟是政治联盟
       1949年11月15日至12月20日,中国民主同盟一届四中全会(扩大)会议在北京举行,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民主同盟盟章》,盟章总纲中对民盟的性质、纲领、任务、方针作了如下阐述:“中国民主同盟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以知识分子,特别是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中心的政治联盟。本盟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作为自己的纲领,以团结广大的知识分子和开明的工商业者,走向进步,扩大并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彻底实现共同纲领,积极参加新中国的各项建设,完成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为基本方针和任务。”“本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之密切配合工作,以期在革命建国的伟大事业中尽其最大的努力”。按照民盟章程的定义,中国民主同盟是知识分子为中心的政治联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革命建国的事业中尽最大努力。
       1956年2月中国民主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对民盟章程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之一把原来的民盟是“是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中心的政治联盟”的表述,改为民盟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
       1979年10月,中国民主同盟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对民盟章程进行了修订,对民盟的性质作了新的表述,“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以社会主义知识分子,特别是以文教科技界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956年到1979年,“民盟是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中心的政治联盟”修改为“民盟是以文教科技界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1979年民盟章程的显著特点具有时代性,民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三、民盟是政治联盟、政党、参政党的发展过程
       1983年12月中国民主同盟第五次代表大会召开,民盟章程规定:“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以从事文化教育方面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一般说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国家、机构、个人等建立的集团。这份章程中首次出现了政党两字,而一般意义上的政党是人民用来实现自己意志的政治工具,任何政党的产生和存在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前提,章程就是政党意识形态的体现,是政党一切活动的依据。民主党派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的提法,是中国政党理论的一次创新。
       1988年10月中国民主同盟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规定“中国民主同盟是以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改革开放10个年头,民盟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是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两面旗帜,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参与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管理,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贡献力量。
       198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即中共中央【89】14号文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意见》提出了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序言中,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多党合作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使这一制度更具有长期稳定性。这是多党合作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1992年12月中国民主同盟第六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关于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修改的说明》:特别突出了本盟是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与中共通力合作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的参政党;本盟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从中共中央【89】14号文件开始,各民主党派是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
       四、中国民主同盟章程指导思想的时代性
       1997年10月中国民主同盟第八次代表大会,《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第一条修改为“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增加“中国民主同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中国民主同盟以邓小平理论武装全盟思想,指导全盟工作”。1997年的民盟章程增加的指导思想,是与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相一致,用中国共产党的思想理论指导参政党的工作。
       2002年12月中国民主同盟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规定,中国民主同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他内容变化不大。
       2012年12月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增加了“促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广大盟员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强调了发展的科学性。
       2017年12月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对民盟章程进行了修订。这次民盟章程的修订,序言对中国民主同盟的历史作了准确的完整的表述,完善了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奋斗目标。“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努力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实现两个阶段战略安排、‘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盟作为中国共产党久经考验的亲密友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是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学习民盟章程的建立、修改、完善的全过程,可以感到,民盟章程的每一次修改都是时代的产物,都和国家命运息息相关。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坚强领导、是民主党派发展进步的坚强领导。学习民盟章程可以使我们更加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激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的决心。
       祝福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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